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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海盛醴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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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桥梁拆除工程

2013/9/2 11:16:38点击:

上接第四章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和政府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组织由委托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的任务是:查清事故经过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涉及刑事责任的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向法院起诉,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事故调查和取证,至少有二人同时参加并作好记录,由被调查人签字,对事故现场拍摄的资料作出标记,注明有关数据或绘制简明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和立档备案。 
  三、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书》报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伤亡的统计口径和上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的; 
  二、擅自将拆除工程委托给无安全资格认可证单位的; 
  三、拆除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四、委托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有关图纸、资料、施工区域地下(上)设施交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擅自施工的; 
  二、未通过正常渠道招用虽经过培训、符合技能要求的民工及其他人员的; 
  三、因野蛮施工造成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日常生活的; 
  四、对施工作业人员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五、不按规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经提出不及时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单位责令暂停承包拆除工程,限期改正,或注销拆除工程安全施工资格认可证: 
  一、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三、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 
  四、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或擅自转包的; 
  五、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无明显改进的; 
  六、因施工不当与未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造成相邻房屋或设备、设施严重受损的; 
  七、其它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和政府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六条 凡按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建筑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建筑个体户管理暂行规定》(沪建施(87)第329号)文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在实施中根据需要作补充、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