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机械设备、设施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
2013年机械设备、设施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如下
一、设备、设施报废原则
1、 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设施。
2、 设备、设施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不能达到要求。
3、 设备、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4、 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经落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5、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
二、设备、设施报废手续
1、 设备、设施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报表》,经技术部、安全设备部鉴定,确认并签署意见。
2、 经总经理批准,移交财务部办理设备、设施报废结算手续。
3、 设备使用部门应将设备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安全设备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4、 及时销毁报废设备,防止流失给社会构成事故隐患。
5、 特种设备报废处理按一般程序进行。而且由安全设备部向抚顺市特种设备安全检察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
6、 厂内机动车辆的报废,按《机动车辆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三、设备、设施拆除
1、 在设备和容器拆除前,要由负责设备拆除的单位(部门)会同技术部、安全设备部共同对拆除施工进行风险评价;评价拆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2、 负责设备拆除的单位(部门)制定拆除计划或拆除方案,并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对危险源的辩识和作业中的风险评价按《危险源的辩识、评价与控制程序》进行。
4、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由安全设备部及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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