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场拆除-招牌设置不规范要遭拆除!

2019/1/16 8:28:56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商场拆除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南充市建成区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活动。上海商场拆除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牌匾标识。
      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可分为墙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内容功能,可分为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本规范所称大型商业建筑,是指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
第四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同一街道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大型商业建筑或多层商业用房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设置招牌,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条  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
(四)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或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八)招牌制作应符合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