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2019/8/30 10:41:00      点击:
  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贷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对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房屋安置面积。
  3、城墙以内的住房安置到城墙以外的,可以按地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4、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作易地安置。在沿街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在拆迁范围内沿街安置。
  5、符合前款住户在外地工作的配偶,未婚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劳教、劳改人员,也应给予安置住房。


  6、对拆迁范围内的空户、挂户和在规划部门定点后迁入、分户的,非法占用房屋、土地和违章建筑的,均不予安置补偿。
  7、被拆迁人住房时,对安置在楼房的行动不便的残疾者,一般应安排在三层(含三层)以下,但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8、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拓宽道路需要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和全民单位的房屋时,应给予补偿并协助搬迁。拆除集体单位房屋时,应按原拆除面积给予安置。